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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锁骨中段骨折能够构成十级伤残?

【基本案情】2022年02月13日,被鉴定人李某因“车祸伤致左肩部疼痛2小时”入某医院诊治。2022年09月05日,本司法鉴定中心受某人民法院委托,对被鉴定人李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营养期限、后续诊疗项目、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入院诊断:1、左锁骨粉碎性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诊疗经过:完善入院常规及相关检查,做好术前准备,排除手术禁忌症后在全身麻醉下行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螺钉内固定术。术后给予活血化瘀,消肿,促进骨折愈合,预防感染等对症治疗。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出院时情况:左肩部术区刀口干燥无渗出,愈合良好,左肘、腕关节活动良好,末梢感觉及血运良好。出院诊断:1、左锁骨粉碎性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鉴定机构分析说明和意见】根据委托方的鉴定要求,我们对送检材料(含病历资料、影像学资料等)进行了文证审查,同时对李某进行了法医临床学检验,根据病历资料、法医临床学检查及文证审查结果综合分析如下:

1.关于伤残等级:(1)被鉴定人李某发生损伤经治疗后符合鉴定时机,达到鉴定条件。

(2)根据病历资料及阅片所见被鉴定人李某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本次查体被鉴定人左锁骨内固定在位,略向外突出,左锁骨下缘可见一横行手术瘢痕,长8.3cm,触痛(+)。左三角肌肌肉容积略下降,左肩关节痛性活动受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6年04月18日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标准,不构成伤残。

2.关于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营养期限:

被鉴定人李某所受损伤,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10.1、10.2.1b)及附录A相关规定。建议护理期限为60日,营养期限为90日;建议1人护理(仅供法庭审理案件时参考)。

3.关于后续诊疗项目、后续治疗费:

(1)被鉴定人李某左锁骨粉碎性骨折,行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螺钉内固定术,依据SF/Z JD0103008-2015《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10.1a/d/e)[行内固定治疗者,可予内固定物取出术;二次手术后可考虑患肢康复训练;必要时予以配置相应的辅助器具]之规定,其内固定物取出术的后续治疗费建议为1万元,或可根据临床实际支出确定;二次手术后患肢康复训练、必要时予以配置相应的辅助器具,建议根据临床实际支出确定(仅供法庭审理案件时参考)。

(2)被鉴定人李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查体未见遗留明显瘢痕,参照SF/Z JD0103008-2015《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12.1)[愈合后一般无需临床处理。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李某的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

2、建议被鉴定人李某的护理期限为60日;建议1人护理(仅供法庭审理案件时参考)。

3、建议被鉴定人李某的营养期限为90日。

4、被鉴定人李某的后续诊疗项目为内固定物取出术,或可根据临床实际情况确定,其后续治疗费建议为1万元,或可根据临床实际支出确定;二次手术后患肢康复训练、必要时予以配置相应的辅助器具,建议根据临床实际支出确定(仅供法庭审理案件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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